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之後,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並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復旦大學宣傳部負責人表示,寫聯名信表達訴求是學生作為公民的正當權利,林森浩的量刑還是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京華時報》5月8日)
  復旦投毒案即將進入二審,被告人林森浩的命運也備受社會關註。筆者認為,作為一起受社會輿論矚目的重大案件,二審法院必須處理好獨立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關係,保持獨立審判與傾聽民意之間的平衡,依法作出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公正裁決。
  復旦177名學生簽署並向法院遞交請求信,是群眾表達訴求的一種正當權利,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公民表達自由。既然一審法院接受受害人黃洋的同學要求判處林森浩死刑的書面材料,二審法院也不必拒絕接受復旦177名學生為林森浩求情的聯名信。無論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訴書,還是如今請求不處死林森浩的聯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至於這種民意因素是否會影響判決,是否被法院採納,主動權在掌握甄別和判斷權力的法院。
  獨立審判和表達自由其實都是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憲法性原則,二者是不可偏廢的並存關係。司法機關在主動接受輿論監督的同時,也要妥善處理好獨立審判與輿論監督的關係,既要保持審判活動的開放性,避免對輿論監督的不當限制,也要防止輿論的不當干預對獨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負面影響。
  妥善處理司法與輿論的關係,是涉及觀念更新、制度建構、心態調整乃至技巧運用等的複雜問題,關鍵在於從制度上建構一套協調獨立審判和輿論監督的平衡機制,實現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媒體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實效的雙重目的。輿論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可發揮獨特作用。然而,輿論輿情也是一柄“雙刃劍”,缺乏制約或不當的監督也可能給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有可能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司法活動是一種高度理性化的判斷和推理過程,要求法官盡可能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要求審判活動盡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和介入。獨立審判強調法官的自主審判,允許並且要求法官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無權替代或者指揮法官進行裁判。在對法律負責的前提下法官可以憑自己的理性獨立裁決。公正的審判活動,應力求在適度開放性與有節制自主性之間達成均衡。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惡意的輿論環境,需要建設性而非破壞性的輿論監督。司法機關要積極回應輿論輿情,公眾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獨立審判。期望法院、媒體以及網民、復旦師生等在復旦投毒案中都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獨立審判,又發揮好輿論監督的作用,真正把復旦投毒案辦成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鐵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標題:司法與輿論在復旦投毒案上應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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